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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 汽车消防车产品使用的底盘无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社会用户及消防救援部门急需或暂时无法用其他产品替代。认证程序如下:

1.1 按要求划分单元;

1.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1.3 企业还应提交底盘的如下资料:

    1) 底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生产规模,底盘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机构或授权维修机构;

    2) 底盘外廓尺寸、质量参数及轴荷、接近角、离去角、最高车速、0~60km/h加速时间、30km/h~0 制动距离、驱动方式、轴距、前、后悬长、最小离地间隙、最小转弯直径;

    3) 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及转速、燃油种类、排放阶段;

    4) 变速器型式(自动或手动换档)、档位数、各档速比;

    5) 转向桥型式(驱动桥或非驱动桥);

    6) 后桥型式、后桥减速比;

    7) 转向器型式(是否有助力)、左右转向角;

    8) 车身型式(单排或双排)、额定乘坐人员数、车门数和最大开启角度;

    9) 制动系型式(鼓式、盘式、气压或液压)、制动稳定方式(ABS、ESP 等)、辅助制动系统;

    10) 底盘电压、蓄电池容量、发电机功率、通讯协议;

    11) 油箱容积、储气瓶容积;

    12) 轮胎规格与型号(适用时)。

1.4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消防性能项目和涉及的底盘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1.5 按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6 颁发的认证证书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并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1.7 获证后每辆汽车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经一致性核查符合后,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2 汽车消防车外廓尺寸或质量等参数超出认证依据标准的限值,其认证程序如下:

2.1 按规定划分单元;

2.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2.3 企业还应提交消防车如下资料:

    1) 消防车超限参数及限值;

    2) 超限参数的设计计算资料;

    3) 超限参数的安全论证资料。

2.4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证机构组织论证超限参数对汽车消防车安全性的影响;

2.5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对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2.6 按要求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7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车辆使用范围;

2.8 获证后每辆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认证机构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3 极少数量的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

    对确有技术、使用需求,且需求量极少的消防车(原则上一年内使用量不超过 2 辆),认证流程如下:

3.1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3.2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3 免于对汽车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3.4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证书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3.5 获证后,消防车销售数量超过极少数量消防车定义规定的销售数量时,指定实验室应重新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认证机构对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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